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