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