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过程中,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或者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以及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