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学术文化交流和贸易合作,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