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人才、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在海外设立中医类诊所、门诊部、诊疗中心、文化中心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学术文化交流和贸易合作,促进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