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鼓励、支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世界记忆名录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保护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等中医药传统名称、标记、符号。鼓励、支持通过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等方式,对中医药创新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经典名方、验方、道地中药材等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