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延伸中药产业链,协调推进中医药康养、商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