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中药材为原材料的药膳、食品、化妆品、保健品、中兽药等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市场推广,延伸中药产业链,协调推进中医药康养、商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