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四十一条有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力度,注重对具有人用经验的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的研究、利用,推动新药创制和优质产品开发。鼓励、支持中药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或者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合作研究开发中药新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