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八条有效中药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药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保证用药安全。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得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