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促进第三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结合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创建工作,明确产业发展目标、种植养殖基地、中药新药研究开发、市场体系建设、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医药融合发展、扶持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