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下列技术规范:(一)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二) 种植养殖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三)采收、产地加工规范;(四)包装以及仓储规范;(五)其他相关技术规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