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下列技术规范:

(一)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二) 种植养殖管理、投入品使用等规范;

(三)采收、产地加工规范;

(四)包装以及仓储规范;

(五)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