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药材地方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保护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并发布与中医药相关的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