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