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