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监测,组织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稳定供货渠道并适当增加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总体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