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本省建立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储备为支撑,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产能储备为基础,以医疗卫生机构冗余备份、社会捐助捐赠和家庭储备为补充的医药应急储备体系,满足重大灾情、疫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医疗救治设备和应急物资配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储备数量,并适时更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