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等多种形式,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救援队伍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保障义务,组织应急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