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机制,将应急物资政府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需要,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应急储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对应急所需的紧急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