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四章 物资与资金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轮换、代储等制度,提高应急物资的使用效率,对达到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进行报废处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当提升应急物资管理水平,构建应急物资智慧化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