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参与防灾减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部申报,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