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三章 组织与人员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地震、网信等部门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合作,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