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