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并根据自然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域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