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确定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重点单位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然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