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保护,按照属地保护原则,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确保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