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设施保护,按照属地保护原则,明确保护主体和相应的权利义务,确保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安全有效运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灾害防御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