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系统分析、评估影响本行政区域长远发展的重大灾害风险类型,明确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分区,统筹考虑各类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布局,提高抗灾应急能力。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