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定期调查评估机制,调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改造提升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区域间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