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指挥体系、组织人员、应急物资、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实现对突发事件有效防控和应对,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