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