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