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