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山体保护责任主体不制止或者报告破坏山体行为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