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