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