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二)违法批准在山体保护区域内建设的;(三)不依法查处山体保护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四)不依法履行山体修复治理职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山体破坏的。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