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海岸带等区域内的山体纳入山体保护区域的,其他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