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探矿采矿;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五)非法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

(六)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