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一般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探矿采矿;(二)擅自开山采石、挖砂、取土;(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四)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五)非法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狩猎;(六)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七)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