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山体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合法、有序、环保、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区域边界,提高开发利用效率,最大限度节约资源。

开发利用山体应当坚持“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开发利用与治理同步进行,将对山体的损害控制到最低限度。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