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标明保护区域、保护级别以及责任单位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