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五条有效除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和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外,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不得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编制机关提出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