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