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反映城乡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的;

(二)承载地域历史文化记忆的;

(三)具有生态保护和修复、防洪排涝、水源涵养等功能的;

(四)具有特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和军事价值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