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财源的培植,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强化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提高投资效益。国家、省、自治州下拨的各项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