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治县因执行国家、省、自治州统一的减免税收及其他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