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地质灾害防治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资金、物资等方面的照顾。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