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地质灾害防治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资金、物资等方面的照顾。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