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发展规模经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土地开发、复垦方面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