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水利基础设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经营各类水利、水电工程。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水电发展规划,把水电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培植。在自治县内生产的电力应当满足县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