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建设,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防治、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和产品储运、销售等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畜产品的商品率。地方法规 ·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