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城镇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加强县城和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山区园林城镇。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城镇建设项目优先列入计划,安排资金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