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利用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收取的排污费,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