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彝族、傣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