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应当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增加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补贴。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